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文保与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原平市原马路1号晋原市场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664467332J。
法定代表人:*文保,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保,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政,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政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6民初1754号民事裁定,驳回***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原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因二上诉人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7月18日,多次向其借款共计75万元,并出具收条。此款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上诉人偿还借款75万元等。根据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陈政作为起诉请求支付借款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陈政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