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原平市原马路**晋原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664467332J。
法定代表人:韩文保,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指定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询系统,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总对总查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房屋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文保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7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23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