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原马路**晋原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处理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武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