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139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

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原马路**晋原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山西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解处理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晓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武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