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88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于进才,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及富人社监罚字【2016】第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富锦市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富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4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穆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