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住所地甘南县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唐加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南县工农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田志伟,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5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以双方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南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淑敏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王 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海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