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25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南县。 被申请人: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甘南县人民法院涉案案款专用账户内的案件款600000.00元。申请人提供***单独所有的位于甘南县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甘南县人民法院涉案案款专用账户内的案件款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352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