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霄,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打算与对方和解或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单克杰
审判员路兴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