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福军一审被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蒙古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福军,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一审被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工农街260号。
法定代表人:潘霄,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福军,一审被告甘南县天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其与常福军达成和解协议,再审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兴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