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1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位学长,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黑0110民初字1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本院于2017年6月8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7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货款本金227645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未执行标的:货款本金227645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力
审判员程强
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