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1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91号三棵小区。
法定代表人:位学长,经理。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黑0811执1002号一案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佳木斯市东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已受偿X元和未受偿X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