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69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新江桥街**三棵小区******。法定代表人位学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大道北、金融东街西工商银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华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