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民终6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勇,黑龙江龙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位学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斌,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尚虎,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上诉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尚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4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科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及思伟
审判员 赵红霞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