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哈仲裁字第0539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正大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