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黑0103行初21号
原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住所地阿城市。
原告哈尔滨三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一案。经审查,被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区,本院无管辖权。故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长刁乃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任振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