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元建业集团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5人与河北大元建业集团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8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等5人。
被执行人:河北大元建业集团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5人申请河北大元建业集团吉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将款122200元已全部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等5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6】80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