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24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99年2月5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日红布,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海熙岸华府北门口。
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目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北龙艺花园南侧月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关月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体不正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