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24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99年2月5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四川省美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日红布,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彝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海熙岸华府北门口。
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目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二条路北龙艺花园南侧月环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关月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黑龙江宏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体不正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