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吉骅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吉骅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6民初97号
原告: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黑龙江吉骅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吉骅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鸡西市宏盛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