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暖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暖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36号
原告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西林吉镇24-私-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暖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暖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为承包施工亿海北极国际森林旅游度假村洋房项目而产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漠河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