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
被执行人: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岳邦国。
被执行人:岳邦国,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岳崇瑞,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九州路西段(盛达经贸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叶贵霞,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邦国、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岳崇瑞、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叶贵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5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16日、2021年6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到账共计144607元,扣除执行费36585元,余款108022元已给付申请人(含先行垫付的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在保全过程中以(2019)豫0602民初1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岳邦国名下权证号为0901000506的房产一套,岳崇瑞名下权证号为0901001810的房产一套,***名下权证号为20180000950的房产一套,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以上三套房产进行评估及拍卖,并于2021年3月10日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岳邦国房产评估价值559700元、岳崇瑞房产评估价值838500元、***房产评估价值9518000元,评估费合计为36616元。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评估拍卖申请书,撤回对岳邦国、岳崇瑞、***的房产进行评估及拍卖的申请。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就本院作出的(2019)豫06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02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戚秀丽
审判员 尤文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