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民辖396号
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夏天中,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107国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岳邦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岳邦国,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九州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被告:***,女,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女,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2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7月30日,借款期限内利率为月息10.2‰,逾期利率为月息15.3‰。被告岳邦国、***、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合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因被告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偿付利息及罚息,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岳邦国、***、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劲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岳邦国、***、鹤壁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