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光辉电力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电力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润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2民初1400号
原告:***,女,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彬,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润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彦彬,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电力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润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春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