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安第六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405民初543号
原告王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230402196806100014,男,汉族,无职业,住本市工农区华鹤社区26委10组。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六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被告黑龙江省龙安第六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5.44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