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114号
原告:***,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港路17号一期工程AS-6号楼商服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商业区G区写字楼1305、1306、1307、1308、1310及131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经审查,其提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之后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