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115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港路17号一期工程AS-6号楼商服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奥林国际公寓G区写字楼1305、1306、1307、1308、1310及1311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勤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诉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黑龙江省万意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损失,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经审查,其提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之后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减半),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1,463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