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执13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02983-8,住所地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六条路。
被执行人: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289615-5,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中远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共46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未执行的剩余债权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黑10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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