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执4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3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