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执4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牡丹江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37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