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鑫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81民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日月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军川农场场直三委223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
上诉人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龙航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4〕宝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航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31日,龙航建筑公司、***出具《借款》,内容为:“兹有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借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五十万元,用期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到2013年10月31日还款,还款从军川农场拨付给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中扣除,到期未还款,**公司将收取利息(每月为7,500元)。”同日,**建筑公司、龙航建筑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军川农场计财科:佳木斯龙航建筑工程公司在军川农场施工期间,欠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金五十万元整,龙航建筑工程公司同意从本公司军川农场沥面改造工程款中拨付给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十万元整,特出此授权委托书。”2013年7月31日和2013年8月1日,**建筑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泉岭军川分理处向***汇出劳务费、设备款、材料费共计50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约定支付给龙航建筑公司、***借款,龙航建筑公司、***借款应按照约定足额按时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建筑公司要求龙航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自2013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龙航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反驳观点,其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反驳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龙航建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50万元,自2013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龙航建筑公司、***负担。
上诉人龙航建筑公司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涉案的50万元是军川农场让**建筑公司替其代为向***支付的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建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龙航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在上诉、答辩及庭审中陈述的意见,本案争议的关键问题为涉案的5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或是代为支付的工程款,以及龙航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责任。
**建筑公司向龙航建筑公司、***主张给付借款50万元,并提供了龙航建筑公司与***向其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建筑公司向***汇款50万元的建设银行回单,以及二审中龙航建筑公司认可的**出具的说明,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龙航建筑公司、***向**建筑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且**建筑公司已将借款交付给***,借款协议已经履行,借款事实已经发生,龙航建筑公司、***应负有向**建筑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龙航建筑公司仅以建设银行汇款回单中标注的汇款用途“劳务费、设备款、材料款”为由,认为涉案的50万元为代为支付的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的50万元为借款并无不当,判决龙航建筑公司、***给付**建筑公司借款及利息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航建筑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龙航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