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鲁0991财保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财产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