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62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英大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116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