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民初258号
原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686046889K,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原市仁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0QDHD19U,住所地开原市中固镇2委513组。
法定代表人:邓士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杰,系辽宁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仁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按财产类案件缴费18300元,原告未按要求如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