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171号
原告:***,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诉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名义进行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306装修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质保期已过,且发包方已将全部施工款汇到被告账户,被告针对该工程也已给付一部分款项,但尚有部分尾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产生的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建设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