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辖156号
原告:***,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月22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立案。
***诉称,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进行黑龙江省国家安全厅306装修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质保期已过,且发包方已将全部施工款汇到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该工程也已给付一部分款项,但尚有部分尾款拒不给付,故诉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请求: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尚欠尾款1016161.06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产生的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建设工程位于哈尔滨市××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借用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施工,双方因挂靠合同关系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18号,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报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装饰装修施工所在地即不动产房屋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区太阳岛丽江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本案应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周志杰
审判员  赵 蓉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班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