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83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
法定代表人:李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鹏,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阳,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福珍,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上诉人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福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9)黑082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9)黑082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