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0执2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冠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鹤劳人仲裁字[2018]第49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微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