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302民初896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琴,鸡冠区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王桂香,董事长。
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
法定代表人:孙志英,总经理。
被告:齐风山,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孙志英,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与被告鸡西市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公司)、齐风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22日,***申请追加孙志英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准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翠芹,被告齐风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公司、孙志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6万元及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67800元(增加2020年5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报酬7800元),按照银行公布的拆借利率4.65%给付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的利息损失1200元,并以未给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给付2020年8月24日至全部给付工资款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是某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及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聘用原告打更、抽水,打更月工资2000元,抽水月工资3000元,被告未能及时给付。从2016年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共欠工资6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迟迟不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齐风山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数额没有争议,等到有工程款的时候能结清原告的报酬,被告的房子还没有处理,不同意给付利息。
大地公司、孙志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地公司是鸡西市鸡冠区某开发单位,被告世成公司是施工单位,齐风山自称是世成公司经理、实际施工人,与世成公司是挂靠关系。2015年11月,齐风山找原告***到某工地做更夫,月工资2000元。2019年1月起兼做抽水工作,月工资变为3000元。齐风山已支付***工资10800元。2020年4月22日,齐风山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打更工资结止2020年4月30日陆万元整。60000元。欠款人:齐风山”。但原告仍未得到工资,至本案开庭拖欠数额为67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齐风山介绍到某工地工作,按***要求齐风山为其出具欠条,可认定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齐风山应该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678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原告诉求四个月即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期间的损失为870元,齐风山亦应给付此款,并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损失。齐风山认可是挂靠世成公司的实际承包人,作为工程施工人的被告世成公司未能到庭答辩、提交证据予以否认,应与齐风山共同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大地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孙志英系世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世成公司所承担的给付原告报酬的责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
综上所述,被告世成公司、齐风山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67800元并参照相应利率标准赔偿损失。应驳回原告要求大地公司、孙志英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风山、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劳务报酬67800元,并赔偿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间的损失870元;从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0元,由***负担3.50元,由齐风山、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9元。此款***已预付,齐风山、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应负担部分即759元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满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