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13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建一组团(1-2)-8。
法定代表人:孙志英,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立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关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到红钰家园16号楼工作是与案外人李忠全商定的,由李忠全为其开资,***受伤住院后由李忠全安排护理人员,***主张其与世成公司及***形成劳务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工作的红钰家园16号楼消防通道改造工程,是
为谁建设,李忠全在该工程中应为职务行为、承包行为亦或是代管行为,***与谁形成劳务关系一审未予查清。第二、***受伤住院后,案外人杜国超付给孙志英21000元,孙志英于同日转付鸡矿医院20000元,事后杜国超向孙超志英索要住院费票据。该事实与***提出应由世成公司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21)黑03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鸡西市世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季学平
审判员  刘伟国
审判员  张彩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宇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