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滨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滨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未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做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799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源
执行员 孙伟超
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