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财保22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男,住址:长春市宽城区。
被申请人:吉林滨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同时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