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105民初5130号
原告:长春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D区第D1、D18、D35幢1单元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滨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129号一区。
原告长春凯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滨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凯迪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凯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