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644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一品华城一期南门西侧厚金建筑。
法定代表人:田德龙,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告知补正,现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景  辉
人民陪审员     杜尚爵
人民陪审员      孙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