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混有限公司、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236号
原告:长春市***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国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玲,总经理。
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高家店镇农贸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德龙。
原告长春市***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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