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13民初345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风,男,1971年11月2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化明,男,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辉阳,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得友,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苑立波,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系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延明,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高价店镇农贸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德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
被告:长春爱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经济开发区甲二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
第三人:刘国,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及***、**、刘永风、***、任化明、任辉阳、邢得友、苑立波和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金建筑公司)、长春爱德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德堡公司)、梁延明、第三人刘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刘永风、***、任化明、任辉阳、邢得友、苑立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婷、被告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被告长春爱德堡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被告梁延明、第三人刘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永风、***、任化明、任辉阳、邢得友、苑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梁延明支付工人费用14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厚金建筑公司、爱德堡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原告八人共同在被告所在长春爱德堡宾馆项目中做零工,被告梁延明为大清承包人。后经过原告与梁延明对账2020年用工共计140000元,梁延明在《爱德堡宾馆项目工资表》签字。后梁延明不予支付,该项目建设单位为爱德堡公司,施工单位为厚金建筑公司。
梁延明辩称,原告八人向我讨要工资14万元情况不属实。有工资发放单,土建班组收条工资款52万元已拨到位,第三次拨款的20万元,刘国未支付工人工资,由别人代领套取。至于14万元的工资表是我和刘国的借贷款项,不是真实的工资表。我在劳动局和信访局以及派出所已经澄清。
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诉请,本案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因此,原告要求厚金公司及爱德堡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厚金公司及爱德堡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应付款项全部结算支付完毕。
长春爱德堡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同厚金建筑。
第三人刘国辩称,这8个人的人工费,是梁延明、爱德堡、厚金雇佣的,不在我土建之内的人工费,梁延明亲自给工人处的条,到五月份第一次给工人结清,当时梁延明找我,和我说让我给他担个保,如果没到拨款期,工人上访告状,由我负责工人上访的事情,当时我签了字,2021年2月23日梁延明给工人出了条,到如今工人工资没有给,我们到劳动监察去找,梁延明说你们告我就不认,你们不告钱等赵总回来就给你,当时我们有容了一阶段,后来工人不容,上访到北京,梁延明对他出的字据他不认,到现在没给付,说厚金和爱德堡没给他钱,这笔人工费跟我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工程爱德堡宾馆项目是由爱德堡公司总发包,厚金建筑公司总承包,实际上是由被告梁延明负责施工建设为大清包人,第三人刘国为土建班组组长,后由八原告提供劳务,由梁延明给付报酬。2021年2月23日,八原告与梁延明针对2020年提供的劳务情况进行对账,经双方核对2020年用工共计140000元,《爱德堡宾馆项目工资表》载明:“2020年甲乙双方用工总计140000元,以上工资属实,2021年甲方第一次拨款结清......”,梁延明在《爱德堡宾馆项目工资表》下方签字并按捺手印。
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等八人将梁延明投诉至长春九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保障局,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后又于2021年12月10日,***等八人将梁延明投诉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求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另庭审中查明,案涉工程劳务款14万元,被告爱德堡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给厚金建筑公司,梁延明自认,厚金建筑公司也足额支付给了被告梁延明。截止目前,该笔劳务款未支付给***等八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长春九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爱德堡宾馆项目工资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等八人与梁延明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等八人在爱德堡宾馆项目中为梁延明提供劳务,梁延明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等八人已经提供完毕劳务,梁延明对***等八人主张欠付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确认,梁延明应按双方关于《爱德堡宾馆项目工资表》结算的约定,及时结清未给付***等八人的14万元整的劳务费。对于***等八人要求爱德堡公司和厚金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爱德堡公司作为总发包已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厚金建筑,厚金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在工程施工完毕后,已经将劳务费足额支付给大清包人梁延明,原告要求爱德堡公司和厚金建筑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延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永风、***、任化明、任辉阳、邢得友、苑立波劳务费14万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梁延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