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元实业有限公司、**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1176号 申请人:长春市**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兰家大街社区二组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农安县哈拉海镇北侧的二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省农安县。 长春市**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与**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99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7,99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