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和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马路379-3号省委28栋3门401室。
被执行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长春市农安县高家店镇农贸市场院内。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3)吉0122执恢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