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642号 申请人: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第高层办公楼AB幢0**102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农安县哈拉海镇北侧二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凯跃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75383.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1075383.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