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4民初82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水,吉林海兰江(珲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1997元,退回原告***1947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