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禾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民初2413号
原告:珲春禾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栗恒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萌,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肖桂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珲春禾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华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珲春禾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珲春禾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智  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