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铁厂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来乡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路桥)申请执行通化县东来乡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吉0521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河北村于2018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捷通路桥工程款416000元并支付利息。捷通路桥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河北村进行了财产调查:
1.2019年3月12日、8月22日对被执行人河北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线索;3月12日查询不动产登记,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询房产登记,查明河北村有办公用房。
2.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河北村依法完成报告财产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河北村虽有房产登记,但结合其办公性质及具体现状,捷通公司表示暂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村有能够独立处理的财产信息,其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1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