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通化县东来乡腰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21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铁厂村。
法定代表人:张炬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通化县东来乡腰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来乡腰岭村。
负责人:李继伟,东来乡农经站站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路桥)申请执行通化县东来乡腰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腰岭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8)吉0521民初139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腰岭村于2018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捷通路桥工程款6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捷通路桥于2019年3月4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腰岭村进行了财产调查:
1.2019年3月11日、8月22日对被执行人腰岭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线索;3月12日查询不动产登记,亦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询房产登记,查明腰岭村有办公用房。
2.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腰岭村依法完成报告财产的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腰岭村虽有房产登记,但结合其办公性质及具体现状,捷通公司表示暂不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腰岭村有能够独立处理的财产信息,其暂时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1执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雷
审判员  孙永志
审判员  杨伟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