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3民初595号
原告:蔡文学,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殷志昆,吉林殷广耀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铁厂镇铁厂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张炬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蔡文学与被告吉林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蔡文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蔡文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维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馨铃